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参加科目一学习,考试合格后,可以清除记分,恢复满分。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科目三学习,考试科目三合格后,可以清除记分,恢复满分。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周期结束时记分自动清除,驾驶证恢复满分;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根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